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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联担保公司30.09%股权转让
添加时间: 2010-10-20 9:53:31 点击数:1840
项目编号:2010CQFG01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受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井集团”)、东方瑞景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瑞景”)(上述公司以下统称“转让方”)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产权部(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其持有的安徽商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标的企业”)30.09%股权进行公开转让。
转让方承诺本次产权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本次公开交易不存在任何障碍,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古井集团,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为25.24%;东方瑞景,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为4.85%。
(二)转让标的:
古井集团持有的转让标的企业25.24%股权和东方瑞景持有的转让标企业4.85%股权,上述25.24%股权和4.85%股权捆绑一并转让,对应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详见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皖华安评报字[2010]第031号《股东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2004年9月24日;注册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04号古井假日酒店九楼;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零叁佰万元整;经营范围:融资担保、履约担保;项目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
产权构成情况:
序号
出资人
出资比例
1
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5.24%
2
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
19.42%
3
东方瑞景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85%
4
王士武
31.07%
5
丁世明
19.42%
三、转让标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截至2010年7月31日财务审计情况:
资产总额
120,756,050.10元
负债总额
6,928,090.52元
所有者权益
113,827,959.58元
财务审计机构:安徽华安会计事务所
审计报告字号:皖华安专审字[2010]第201号
四、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
12,039.38万元
12,039.38万元
固定资产
36.23万元
38.26万元
资产总计
12,075.61万元
12,077.64万元
流动负债
692.81万元
692.81万元
负债总计
692.81万元
692.81万元
所有者权益
11,382.80万元
11,384.83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3425.70万元
资产评估机构: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基准日:2010年7月31日
资产评估报告字号:皖华安评报字[2010]第031号
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机构: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产评估核准文件:《关于安徽商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批复》(国资管[2010]40号)
五、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决策机构:安徽商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东方瑞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安徽古井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安徽古井集团有限公司。
决策文件:2010年9月25日,安徽商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2010年9月25日,东方瑞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2010年9月25日,安徽古井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010年9月25日,安徽古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安徽安徽商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进行转让的请示》(集团[2010]129号)。
批准机构: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文件:《关于安徽商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国资管[2010]39号)
六、转让底价及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一)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本次转让底价为人民币3426万元。
(二)付款方式:受让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
七、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银行资信的境内外企事业法人、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受让。
八、交易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对如下事项作出承诺:
(一)受让古井集团、东方瑞景所持转让标的企业股权后,同意与其他所有股东全员接收转让标的企业职工并接续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非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受让后新体承继转让标的企业经评估确认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三)对《产权转让文件》所附《产权转让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全部了解并同意接受,且在收到该项目《中标通知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该合同。
九、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为自北京时间2010年10月15日8:00起至2010年11月11日17:00止。
十、意向受让方的申请登记
意向受让方应于前述公告期限内携带有关材料(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向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填写《产权受让申请登记表》,领取《产权转让文件》。
十一、竞买保证金及产权交易服务费
(一)竞买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须于前述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本人)账户以电汇、转账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合分阜南支;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汇入竞买保证金人民币700万元,并至合肥市阜阳路17号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一楼服务大厅⑦号财务窗口开具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往来结算收据。
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二)产权交易服务费
受让方须于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足额支付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费标准按合肥市物价局合价服[2009]216号文件核定的标准执行)。
十二、意向受让方应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意向受让方基本情况
1、意向受让方是企业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本企业200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银行出具的不低于人民币3426万元的收购资金证明原件。
2、意向受让方是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工作证复印件等)和银行出具的不低于人民币3426万元的收购资金证明原件。
(二)意向受让方是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受让的决议;意向受让方是国有企业的,还需提供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同意受让的相关文件。
(三)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需按《产权转让文件》中规定格式提交)。
(四)对本公告第八条所有事项均作出相应承诺,承诺须逐条列明,并完全响应本公告第八条条款(承诺函需按《产权转让文件》中规定格式提交)。
(五)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产权转让文件》中规定格式提交)。
(六)按时签订合同的承诺函(按时签订合同的承诺函需按《产权转让文件》中规定格式提交)。
(七)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承诺函。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十三、资格审查材料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一)数量
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六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签署
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均须由意向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自然人由本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三)封装
意向受让方须将所提交资格审查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安徽商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30.09%股权转让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四)送达
意向受让方须于北京时间2010年11月11日17:00前,将资格审查材料在未开封的状态下送达合肥市阜阳路17号合肥招标投标中心404室,逾期送达不予受理。
十四、交易方式
本次产权转让遵循有效最高价中标的交易原则。
(一)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转让方确认,以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数量。
(二)根据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数量,确定交易方式。如产生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如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现场竞价的交易方式,价高者得。
十五、特别事项说明
(一)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合同》签订日期间,转让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转让方按其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具体数额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在《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共同委托安徽华安会计事务所以皖华安专审字[2010]第201号《审计报告》为基础、以《产权转让合同》签订日为截止日进行审计确认。
(二)转让标的企业不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范围内的资产、负债及未披露的或有事项均由转让方按其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十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金竹君
   话:0551-2692617
   真:0551-2610397
   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一楼服务大厅①号窗口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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