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昨天(1日)发出通知,各相关医疗机构自今年11月30日起全面执行《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手册》中标品种。对同一企业的同一药品,本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应执行统一的采购价格、销售价格,做到同一药品同城同价。
本市去年11月份首次启动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改变了过去多个招标采购组形成多个采购价格的历史,目前已形成全部药品中标(成交)结果,并在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布。中标药品价格比现行低15%至20%。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周期为两年。
市卫生局要求,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要按采购手册上所列的药品品种、价格、配送商进行采购、销售。对同一企业的同一药品,医疗机构应执行统一的采购和销售价格,做到同一药品同城同价。但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生物制品类别中疫苗等药品除外。
为此,医院将建立药事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在本市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范围内,组织遴选本单位使用的药品目录。这个选择过程要公开、透明,采取记名投票等方式,并留存遴选过程的文件、会议档案,档案要按要求留存备查。遴选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市卫生局提出,医疗机构应与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在货到之日起60日及时结付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