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抑制乱收费现象,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财政部发布《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政府性基金的概念、申请和审批程序、征收和缴库、预决算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办法》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必须报财政部审批或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的,一律不予审批。政府性基金应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办法》要求,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以及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相关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逐级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草案,分别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办法》强调,对违反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等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该办法的颁布,有助于中央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全面把握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制度,认真履行政府性基金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